1.法律定义与术语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处的“赠与”是法律术语,专指基于合同关系的财产转移行为,强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需符合法定形式(如不动产赠与需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
而“赠予”虽在日常用语中与“赠与”通用,但在法律语境中更偏向于描述性词汇,多用于非合同场景(如“赠予书籍”“赠予礼物”),其核心在于“给予”行为本身,不必然涉及合同关系。
2.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
赠与作为合同行为,受《民法典》合同编严格规范。
赠与人需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若赠与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赠与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而“赠予”因不必然涉及合同关系,其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转账的行为,其法律性质需分情况讨论:
1.一般赠与的合法性
若转账金额较小(如“520”“1314”等特殊数字)或明确表示为“赠与”,则视为一般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此类转账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赠与人完成转账后,不得以“恋爱关系终止”为由要求返还,除非能证明转账系因受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形。
2.附条件赠与的认定与返还
若转账金额较大(如数万元以上)或转账时附有“以结婚为目的”等条件,则可能构成附条件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恋爱关系终止导致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要求返还财产,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转账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转账金额、双方经济能力、恋爱时长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