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罪”这一罪名,相关行为主要按侵占罪处理。该罪针对的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拒不归还的情形。行为人必须事先基于委托、拾得等合法原因取得财物控制权。
侵占罪属于亲告罪,一般需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主动介入。但若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恶劣,司法机关也可依职权处理。这与其他公诉类财产犯罪有明显区别。
除数额要求外,还需具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虽未及时归还,但始终承认权利归属并愿意返还,则难以认定为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意图。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未达数额标准,但存在多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形,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将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定为一万元。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下浮至五千元,而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要求更高。具体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确定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更高,通常为三万元以上。该罪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与普通侵占罪主体不同,不可混淆。
金额只是立案条件之一。即便达到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已主动归还或达成和解,被害人未提起告诉,法院一般不会启动刑事程序。侵占罪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强调当事人自主决定权。
如果涉案财物具有特殊价值,如文物、重要证件或救灾物资,即使金额未达标准,也可能因社会危害性大而被立案。司法机关会综合财物性质、行为手段及后果进行整体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般以一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