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案件由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跨区域或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上述期限为法定最长时限,实践中多数普通缉私案件在六个月内完成侦查、起诉与一审判决。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结案时间将显著缩短。反之,若存在管辖争议、鉴定复核、退查补充侦查等情况,办案周期自然延长。
缉私案件的处理结果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此类情形适用于偷逃税额较小、主观恶性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
一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即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较大”标准,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处罚不仅包括自由刑(如有期徒刑、拘役),还必须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否偷逃税款,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此类案件不存在仅罚款而不判刑的情形。
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个人与单位均无法通过缴纳罚款免除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