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事故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认定为一般事故:
1.人员伤亡: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下。
二、重大事故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认定为重大事故:
1.人员伤亡: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关键说明
1.“以上”与“以下”的界定:
“以上”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
“以下”不包含本数(如“30人以下”不包含30人)。
2.等级认定原则:
只要满足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中的任一指标,即按对应等级认定。例如,事故造成3人死亡但经济损失仅500万元,仍按一般事故处理。
3.其他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信息接报及初步处置: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
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并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2.成立事故调查组:
根据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总局领导率队,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技术支持单位及专家组成。
调查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起草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文件,附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经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
3.事故调查组职责与分工:
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必要时可设专家组。
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报事故调查组审议。
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4.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调查组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收集相关物证。
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相关业务司局起草请示,以总局文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的评估与归档:
国务院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时,统计司负责起草文件,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评估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在评估组成立6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论。
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