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指开除党籍与开除公职,适用于党员及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无裁量空间。
醉驾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被明确列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无论是否实际收监,均触发“双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一步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此处“公职人员”涵盖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主体,适用范围广泛。
实践中,公安机关查处醉驾后,如移送检察机关并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会对符合条件者定罪判刑。此时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生效判决,同步启动纪律审查与政务立案程序,最终作出“双开”决定。该流程具有高度确定性,几乎无例外情形。
如果醉驾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则不必然导致“双开”。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仍可能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政务方面则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危险驾驶罪本身即为故意犯罪,一旦成立并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成为法定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的公职人员,必须予以开除。该规定不区分初犯、偶犯或悔罪表现,体现对公职队伍廉洁性与示范性的严格要求。
公职人员身份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还受监察法规体系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界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均纳入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还是公办学校、医院的管理人员,只要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律开除。
即使醉驾者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仍属于“被判处主刑”的情形。缓刑并非免除刑罚,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安排。司法实践明确将缓刑纳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刑罚”范畴,故不影响开除决定的作出。
部分人误以为未实际入狱即可保留公职,此观点错误。法律关注的是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被判处刑罚,而非是否实际服刑。只要刑事判决生效,用人单位即应依法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虽无“开除党籍”之说,但“开除公职”仍不可避免。而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则面临党纪与政务双重处分,即“双开”。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强化纪律刚性,杜绝公职人员利用身份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