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不带logo,抄的是别人的款式、版型、颜色搭配这些设计元素。这种情况是否侵权,要看被模仿的对象有没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如果两者都没有,单纯模仿款式一般不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律保护的装潢包括整体视觉效果,不限于logo。一个商品的颜色组合、图案布局、造型设计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视觉印象,这套视觉印象就属于装潢。高仿产品把别人的装潢整体拿过来,只去掉logo,照样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如果正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高仿产品哪怕没有logo,只要外观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就构成侵犯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五年,过期后设计进入公共领域,别人可以合法模仿。
商标法管的是标志,不管产品形状。但立体商标例外。有些品牌把独特的产品外形注册成立体商标,比如特殊的瓶身形状。这种情况下高仿产品模仿外形,即使没有平面logo,也构成商标侵权。普通消费者看到那个形状就知道是哪个牌子,这就是立体商标的作用。
法律上没有logo相似度百分之多少算侵权的固定数字。商标侵权判断的是混淆可能性,不是相似比例。
两个logo哪怕相似度只有百分之三十,用在特定商品上可能造成混淆;相似度百分之九十,用在差别很大的商品上也可能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法院判断近似时采用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两种方法。整体比对是把两个logo放在一起看整体印象;主要部分比对是看最醒目、最容易被记住的那个部分。两个方法结合使用,不看相似度百分比,看的是普通消费者会不会搞错。
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影响近似判断。完全凭空创造的词汇,比如某想出来的名字,显著性最强,稍微有点像就可能被认定近似。描述性词汇显著性弱,比如叫苹果牌手机,别人叫苹果味饮料,法院倾向认定不近似。同样程度的相似,显著性强的商标更容易获得保护。
实际混淆证据在诉讼中很有说服力。原告能拿出证据证明有消费者真的把高仿logo误认为正品,比如投诉打到了原告客服那里,法院基本会认定侵权。没有实际混淆也不代表不侵权,法院仍然可以从逻辑上推断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