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时间不同。补签合同是事后补充签订,合同上写的签订日期就是实际签字那天。倒签合同则是把签订日期往前写,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看起来好像一开始就签了。一个写的是现在,一个写的是过去,这就是最直观的区别。
2、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补签合同时,因为签订日期晚于用工日期,能清楚证明用工之日到签订之间存在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双倍工资。倒签合同把日期提前了,表面上看合同在用工之初就存在,劳动者很难再主张双倍工资,维权难度极大。
3、签订目的不一样。补签合同主要是为了弥补前期的程序漏洞,让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亡羊补牢。倒签合同很多时候是用人单位主观故意为之,目的就是逃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应付的双倍工资,本质上是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
4、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完全不同。补签合同对劳动者是有利的,至少保留了追诉双倍工资的空间。倒签合同对劳动者非常不利,一旦签了字,就等于承认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再想翻案几乎不可能,举证极其困难。
5、从证据角度来看,补签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实际用工日期之间有明显时间差,这个时间差本身就是有力证据。倒签合同则人为抹平了这个时间差,导致劳动者手里缺少关键证据,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倒签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真实签字,内容不违法,倒签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倒签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倒签的,不存在欺诈胁迫,那么合同完全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追溯到合同起始日期。这种情况下,倒签可以视为对之前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后确认。
如果倒签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愿,比如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倒签,目的是逃避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那这种倒签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倒签并非自愿,进而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倒签合同虽然有效,但风险很大。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取证非常困难。特别是在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中,可能因为缺少有效合同作为依据,导致争议难以解决,企业或个人都可能付出更高的代价。
从实务角度来看,倒签合同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一方想否认合同效力,往往会对签订时间提出质疑。因此在倒签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和过程,同时保留好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履行证据,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