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精神,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搞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其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跨区进城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做到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三项工资基本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定期检查其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建立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占用农民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四)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使其享受市民化待遇。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告知其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惩处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快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步伐。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因工致残的外地农民工以及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可根据农民工选择,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就业流动性较大,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方,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单独参加医疗保险。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要积极探索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分别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 ?
(一)积极推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落实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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