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机关就其所遭受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要正确识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首先要了解被害人的法律特征。被害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第二,被害人必须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第三,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被害人的身份是特定的,即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①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识别被害人陈述?要正确识别被害人陈述,就必须首先搞清楚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陈述起着证人证言的作用,但又不同于一般证人。由于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对案件的发生有亲身的感受,而案件的处理又会涉及到被害人的权益。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居于特殊的诉讼地位,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确认犯罪人,证实犯罪事实。
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比较真实客观,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地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地比较深刻。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进而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第二,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导致其陈述不清,甚至主观推断,形成虚假陈述。第三,有的被害人处于私利,无事生非,陷害他人。第四,有的被害人则处于个人隐私等种种考虑,不敢揭露犯罪。第五,有的被害人则处于亲情或他人请客、送礼被收买,或处于外界因素的干扰、威逼、恐吓而做出虚假陈述等等。②
总之,由于被害人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处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处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往往添枝加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所以我们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
一,必须查清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③
审查被害人和被告人平时又有无积怨,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或存在民族纠纷和民族仇恨。有无其他利害关系和利益上的冲突。这对于查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的真实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又无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和民族仇恨,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就基本可靠。④查清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排除或防止有人进行故意诬陷,有利于查清案件的起因。
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着不可调和的利害关系,导致被害人陈述出现了虚假成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甲某以搞房地产开发为由,通过乙某与乙某下属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联合房地产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甲某出资250万,分三次打入丙某公司的帐户,签约之日十日内打入三分之一,开工时打入三分之一,四层封顶时再打入三分之一。由丙某的公司提供建房所需的土地。在协议签订之前,甲某为承揽这笔业务,多次与乙某、丙某来往,并以支付一定好处费为诱饵,最后搞定了该比笔房地产开发生意。协议签订后,甲某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秋去冬来,基础建筑施工的最佳施工时机,眼看就要错过。丙某找到甲某,提出要求甲某履行协议,尽快往丙某单位帐户上打款。但甲某却以种种借口,借故暂时自己资金无法到位。并提出一个变通的要求,那就是将丙某公司的一所办公大楼的房产证借用一时,以此房产证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暂渡难关,随后就将房产证归还丙某公司。虽经几番协商,但丙某为了公司大局,还是将公司办公大楼的房产证借给了甲某。但房产证一出手,就像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时间一天天,一月月过去了,公司房地产开发工程的银行专用帐户上,仍不见 甲某打入的一分钱。丙某恼羞成怒,多次寻找甲某,了解甲某贷款情况。经查,甲某以从某某银行贷走250万现金,挪作他用去做别的生意了。一气之下丙某把甲某叫到办公室说道,限你十天内把房产证归还,否则将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隔不到三天,丙某突然接到某检察院的传唤,丙某来到反贪局后才得知,甲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向该检察院反贪局进行了举报,举报丙某作为国家干部向甲某索贿并受贿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据此,身为该公司总经理的丙某郎当入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作为被害人的甲某,与被告人丙某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关系,是法律上界定的利害关系人。作为这样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所作的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其内容的虚假成份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味只听甲某的报案材料和其陈述,司法机关很有可能会受蒙骗将此案办成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冤假错案。我们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就必须充分查清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搞清其被害人,是否确实受害,还是心怀鬼胎,抱有不良动机。或出于打击报复、陷害他人,以达到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则被害人所作陈述的虚假可能性就较小。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有仇隙,就像上述案例中的甲某报案的背景和动机,做有虚假陈述报假案,或故意把芝麻说成西瓜,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加重被告人的罪责,已达到打击报复被告人之目的。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密切,则有可能在告发后,又出于后悔或出于对被告人的怜悯,特别是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与被害人关系有很好的情况下或其他人的劝说、引诱下而隐瞒了事实真相,避重就轻,避有说无,为被告人开脱的情况。⑤如果在办案中遇到上述情况,就应当充分调查了解,一定要查清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二,要查清被害人的身份,平常的思想品质、作风及一贯表现。⑥
被害人的身份、平常的思想品质、作风一贯表现,是对一个人,特别是身为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方面表现如何,大家对他评价如何,基本上决定了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真伪的程度。如果一个人平常思想品质良好、作风正派,一贯表现都能得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及居民的肯定,这样情况的被害人,在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的可信度就较高,反之,司法机关就必须十分谨慎,以防止步入伪证的陷阱,出现冤假错案。当然绝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品质有问题,其陈述就假,而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证据,去综合分析判断。当发现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或又不合情理的时候,就应当仔细询问查清问题,作出合理的排除。
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由于被害人的思想品质有问题,平时一贯表现不好,向公安机关报了假案,故意作虚假陈述,导致了三名被告人无故被关押449天,造成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事情发生在1997年3月的一天,某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报案,称其三个年轻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轮奸了她,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随即对这三名年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关押在看守所。笔者作为被告人的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得知,在被害人报案所称的时间、地点,三个被告人以及现场目击证人,均能证明根本没有发生过强奸,甚至连猥亵妇女的的情节都没有发生过。带着疑惑,笔者征得办案机关的书面同意,展开了对被害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对当地居委会和居民的调查了解得知,被害人平时思想品质一贯表现不好,见钱眼开,好逸恶劳,爱贪小便宜,讹人钱财。如借别人钱,多借少还。债权人向其索要时就耍赖,还威胁殴打债权人。街上买汤圆,称二斤,回家倒下一斤,出来后反咬一口,说卖汤圆的少给她一斤。就和卖汤圆的大吵大闹,等等。通过大量的调查还了解到,被害人甲某三次去派出所报案均自相矛盾,并且报案的内容步步升级,从中得知,被害人甲某具备报假案的动机,有报假案的基础。另据三被告人家属的反映,被害人报案后在几天内,她姨妈多次向被告人家属每家索要三千元钱,并且还通过其老乡一块儿向被告人家属索要钱财。并四处扬言,这三家每家必须给他两三千块钱,否则一直要告到底。还扬言,她公检法都有人,叫法院判几年就判几年,叫枪毙谁就枪毙谁。通过调查了解被害人甲某的平常思想品质,作风及一贯表现,结合对其他证人的走访,和与市检察院进行案件结合,案件真相大白:被害人为了勒索他人钱财,不择手段,不惜败坏自己的名誉,谎称自己被三被告轮奸,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假案。可见被害人的品质如何,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着很大的影响。
三,通过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确认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被害人的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对其陈述的真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被害人的陈述来源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陈述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被害人陈述其真实性,基本上能得到保证。反之,由于外界因素的干扰和不良用心之人的操纵下形成的陈述,势必造成其陈述的失真,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以上述案件为例,可以说明,被害人的陈述的来源与形成过程,对案件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自己在铁路拐弯处被三名年轻人奸淫。被害人这一陈述是否可靠,这对于本案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被害人陈述属实,那么三个被告人将面临在刑法的重刑追究。如果被害人陈述不实,我们司法机关又未能准确识别,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可见对被害人陈述的识别,与案件的定性致关重要。那么怎样才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