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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以旧充新”是欺诈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 年8 月2 日,李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新手机,标注的出厂日期是08 年1 月份,于是就高高兴兴的购买了。回家后他迫不及待的开始使用,无意之中,他发现手机通话记录内竟存有近两个小时的通话记录,而且该
点评:根据《 消法》 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涉案手机无论是生产商所为或者是经营者所为,标明出厂日期为08 年1月份,但存有06 年的通话记录,无疑是“以旧充新”的欺作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并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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