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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9-2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五)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面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或随意延长工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加强用工管理
  (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利益。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到当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分类建立我市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数据库。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使用童工行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确诊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作业的农民工,要强制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统筹城乡就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任何行政性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以培养适应城镇化、工业化需要的产业工人为重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四大培训项目。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在农村的招生规模。每个县区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围绕能源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人才需要,加强市、县两级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实用型人才。
  五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抓紧研究制订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的有效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矿等采掘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要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对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办法,不设农民工个人帐户,只设立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在城市长期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劳动关系比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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