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该办法参保的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一旦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停止个人参保,将社保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去,保证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致性,这也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