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境内外币清算工作开办一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个别分局时有违规行为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不准做期限超过隔夜以上的外币资金拆借; 2.不准搞为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服务的外币清算; 3.不准截留外币清算所得利润,以用作与外币清算工作无关的开支。 请各分局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