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8]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0月日至2月3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052000、3055900、3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0月日至2月3日实行20%的税率。二〇〇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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