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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0-30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 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4岁不满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6岁不满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4岁不满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
(五)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
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第十一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或者教师到场。


第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 讯问应当如实记录。讯问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必要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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