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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租赁

大律师网 2017-01-18    0人已阅读
导读:【房屋租赁治安保证书】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市场管理的通告 富政发[2008]22号 为规范全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商管理、税务征收和自流人口管理等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房屋租赁治安保证书】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市场管理的通告

富政发[2008]22号

为规范全市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商管理、税务征收和自流人口管理等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公安部、中治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城镇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全市城镇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所有出租用于他人使用的房屋。

二、登记机关。市公安局所属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市综治办、公安局、地税局、工商局和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登记办法。名相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含以房承包、以房入股、以房联营、出租柜台及摊位等)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持以下手续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持有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

四、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在出租房屋内制造、买卖、贮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上10是以下的拘留。

(四)对拒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产权部门对该房屋的权属档案予以限制,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变更的权属登记。

(五)对没有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验照和纳税登记证或验证时,工商、税务部门责令其先行办理。

(六)对没有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或废止消防安全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火险隐患并拒不整改的,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责令其停产、停业,并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没有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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