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纠纷】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如何设立
关于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仲裁委员会在消费者协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受理案件;第二,由消费者协会组织独立于仲裁委员会之外的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如福建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上消委会可设立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仲裁。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第二种模式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因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法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而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组织,既无仲裁权,也无权组织建立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我国很多省份如河北、浙江、辽宁、山东、河南、江苏、甘肃等地大都采用第一种模式。它们基本上是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者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有个别地方是由律师、学者、专家等担任,但更多的是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笔者主张,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模式,在消费者协会内设立专门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消费者协会方面的代表、消费者方面的代表、经营者方面的代表组成。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消费者协会方面的代表担任。双方选任属于自己一方的人作为利益代表,再由这两个人选任第三个仲裁人共同构成仲裁机关。
第一,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有参照系。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从理论上看,如果目前仲裁委无法受理大量的消费者纠纷,当地人民政府可在现行仲裁委之外,另设一家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另一方面,各种证券争议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我国已经建立证券案件仲裁的专门仲裁制度,这为设立专门的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文本
第二,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哪里,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世界各地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也并不一致。有的设在法院,如美国;有的设在行政部门,如西班牙;有的是在仲裁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消费仲裁机构,如美国的AAA;有的设在行业协会性质的民间组织中,如BBB;还有的在“消费委员会”内设立消费者争议仲裁中心,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由于消费者协会在设置上遍布全国各地,消费仲裁委员会设在消费者协会,可以改变仲裁远离消费者、难以为当事人所利用的现状。
第三,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以示公正。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由消费者协会方面的代表、消费者方面的代表、经营者方面的代表组成。双方选任属于自己一方的人作为代表,再由这两个人选任第三个仲裁人共同构成仲裁机关。单纯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难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消费者败诉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对仲裁抱以不信任。同时,也容易使经营者可能产生一种“对其不利的偏向”。其结果可能是经营者不选择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