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必备的法定条件及法定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如下资质并按照如下规定进行鉴定:
1、鉴定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合法机构。
2、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鉴定机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备注以下材料:鉴定机构的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专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年检文书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规定第2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医学会鉴定因为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字,其鉴定结论当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