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工资债权按履行期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是否可能
所谓定期给付债权,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一再发生的,定期给付金钱或其他标的物的债权,如基于终身定期金、赡养费、退职金等产生的债权。定期给付债权就其全体而言,是定期给付债权;就其在各期应受的给付而言,是各期给付。
由于定期给付债权各期之间并不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就各期给付而产生的请求权,可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48条规定:“定期给付债权中各期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各期给付履行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日起分别计算。”所谓分期给付债权,是指债权的总给付自始确定,但分期履行,每一期的给付,只是部分的给付。关于分期给付债权是否应按履行期次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分期给付债权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债权、一个法律关系,分期给付只是该项权利的实现方式,因此只有一次时效的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最后一期款项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期给付债权以各履行期次届满之日为标准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从我国《合同法》第166条、《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3条、《瑞士债法典》第226条等的规定看,分期给付债权按履行期次分别适用诉讼时效是可以成立的。
所谓继续性给付债权,是指债权的内容,非一次的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债权。其基本特点在于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换言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如基于劳动合同、合伙合同产生的债权。
在继续性给付债权中,“其依一定时间提出的给付,不是总给付的一部分,而是具有某种经济和法律上之独立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其按履行期次分别适用诉讼时效是可以成立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57条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自定期报酬届满或者给付完成时起算”,第2958条规定“在供给或者给付存在的情况下,消灭时效也进行着”。《阿根廷民法典》第4035条规定:向科学和技艺教师支付月薪的债务,或对临时工以及见习技工负有的薪金、劳务费或加工费的支付义务,因1年的时效而消灭;第4036条规定虽服务仍在继续,其时效亦进行,仅在提起未被消灭的司法诉讼时,此等时效停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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