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事故

大律师网 2017-05-13    0人已阅读
导读:【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事故 校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事故

校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12种,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些规定确定校方责任事故: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