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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大律师网 2017-07-11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 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 商标的右上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

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

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

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项、第项、第项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

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

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

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

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

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

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

止。

第四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

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

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

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

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

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

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

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

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

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

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

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

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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