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石政工商字(994)第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在993年2月日《》施行后,经营者一律不得实施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有奖销售行为(包括993年2月日以前已开始的上述行为)。但经营者不得借此终止993年2月日以前实施有奖销售行为时预定在993年2月日之后履行的开奖、兑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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