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纠纷】消费者纠纷仲裁程序制度如何构建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促使经营者做出仲裁承诺,接受仲裁,但若消费者不积极利用仲裁,那么,为此所作的努力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为了使消费者能够较积极地、容易地利用仲裁,有关仲裁的程序、制度应作如下规制。
第一,仲裁程序必须具有相当的便利性。仲裁可以在傍晚或者周末进行。最好在消费者的临近区域实施仲裁。而且,程序是非正式的,消费者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律师陪同参加,甚至可以由那些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较为关注且具有一定法律常识、专门知识的业余爱好者进行代理。
第二,仲裁程序必须是廉价的或免费的。消费者纠纷标的额较小,如果进行仲裁需要很高的费用的话,消费者就会对仲裁望而却步。因此,国外基本上都对消费者免费,或收象征性的费用。我国各地消费者纠纷仲裁做法不一,浙江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免收或者减收仲裁费。广州市《消费争议的特别规定》规定,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收费,以人民币50元为起点,根据《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缓或免交仲裁费。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仲裁程序的廉价性是必要的。但费用降低之后,又会产生当事人滥用程序的危险。
第三,仲裁对纠纷的解决应当具有终结性、总括性。消费者纠纷仲裁应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消费者纠纷不仅涉及到产品或服务问题,有时还存在权利侵害、精神赔偿的情况。若把这些纠纷机械地分割开来,消费者就会不断奔波于仲裁机构或法院之间,消费者可能对仲裁产生绝望心理。因此,应依法赋予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采取适当措施的权限,从而使仲裁对纠纷的解决具有总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