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美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美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日趋完善。其体系构建的逻辑严密性、制度设计的实用性,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美国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消费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该法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执法机关及其权限、产品标准、召回的程序,罚则等内容。当然,该法远没有涵盖所有的产品。其中,机动车及其设施由1966年的《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调整,除害药物由《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and Rodenticide Act)调整,飞机、飞行器械、助推器或附属设施由《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调整;船舶由《联邦船舶安全法》(Federal Boat Safety Act)调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由《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调整。而这些法律规范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是《消费产品安全法》。
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意义。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立法理由和立法目)的阐述较为详尽,且具有代表性。立法理由:有大量造成不合理损害风险的消费产品在商业领域流通;鉴于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产品由不同情况的消费者使用,可以导致使用者不能预见风险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公众应当受到保护,不受存在不合理损害风险的产品的侵害。立法目的:保护公众,免受产品不合理损害的风险;帮助消费者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完善产品的标准化,减少州和地方规章的冲突;促进研究和调查,防止与产品相关的死亡、疾病或损害。简而言之,市场上有大量可能造成不合理损害风险的商品存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公众,免受损害。
主管机关。在美国,不同产品的召回机关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授权。美国的一般产品安全由独立的机关——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主管。该委员会由国会同意,总统任命的五名委员组成。该委员会的成员除因失职或渎职而可以被总统免职外,不会被强行免职。机动车及配件的质量管理及召回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负责;食品安全和检验中心(Food Safety Inspection Service)负责肉禽蛋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产品召回;卫生部下设机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负责监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
产品召回制度运作的基本程式。首先,法律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其次,产品危险信息的发现。危险信息,既可以由生产者自己发现,也可以由消费者投诉,还可以由主管机关检验;再次,产品危险的评估,由主管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确认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风险。当然如果过是生产者自己主动申请召回,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非经检验而召回;第四,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经主管机关审核;第五,实施产品召回,既可以由生产者自行召回,也可以由主管机关强制其召回;第六,备案并保存资料。
法律责任。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民事罚款和刑事处罚。以《消费者安全法》为例,民事罚款的幅度为$1,000-$200,000;刑事处罚的范围为一年以下监禁和$50,0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