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像谜一样困扰着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领域中,到底何种归责原则才是最优的,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法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部分法学家却极力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才是最优归责原则,双方各执一端,互不相让。毫无疑问,对上述问题的解答的正确与否端赖于其是否符合产品责任法背后所隐含的国家公共政策的根本要求,而国家公共政策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考量则在于其能否有效地促进效率与公平这两大社会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产品责任的最优归责原则应该在效率和公平两端均具有良好的品性。根据最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这种衡量标准,我国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两种解答均有失偏颇。具体而言,严格责任原则固然能够在制造缺陷领域中获得近乎完美的效果,但其在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领域中的适用却既阻碍了效率的增进又有损于公正的实现。而过错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领域中的适用尽管能够切实地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与结合,但该原则在面对制造缺陷问题尤其是假冒伪劣等严重社会问题时却束手无策,这显然有失公平。实际上,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解答乃是构建产品责任归责的二元体系,即在制造缺陷领域中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领域中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样,两种归责原则在不同领域中各擅所长,各得其所,而效率与公平的结合也得以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之所以未能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原因有二:其一,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误读,此谓外因;其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贫困,此谓内因。从外因角度来看,我国法学界虽然承认产品责任是一种以缺陷为基础和核心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是,在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处理上,法学家们往往将产品缺陷视为既定从而仅仅从一般性侵权归责层面来解读和应用这种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的研究中首先将其核心论域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束之高阁,然后将注意力集中于对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探讨与争论之上,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法学界通常将某种侵权归责原则一以贯之地应用于所有产品缺陷之上,而不是针对不同的产品缺陷类型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可见,正是由于我国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特殊层面即缺陷认定标准的忽略导致了当前的理论研究困境。需要指出的是,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误读并不是偶然的,它在本质上缘于我国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贫困,正所谓内因决定外因。从内因角度来看,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语言分析方法和判例学研究方法,而产品缺陷的认定尤其是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中心问题的设计缺陷的认定需要对产品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进行权衡比较,显然,通过数量方法对产品缺陷予以认定的任务大大超出了以法论法的传统法学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界对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置之不理的研究方式只不过是囿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毋庸讳言,传统法学依据自身逻辑是不可能发展出数量方法的,故此,我们必须到传统法学之外去寻找合适的工具和研究方法。而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实践表明,以成本—收益的权衡计算为核心,以边际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正是我们要找的合适的研究方法。总之,我们应该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来对产品缺陷进行科学分类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一缺陷类型确立一种适当的缺陷认定标准,从而最终构建起一个有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目标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惟有如此,我国法学界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解读方面才能真正实现突破,继而彻底走出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研究长期滞涩不前的泥沼。既然致使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陷入困境的内因和外因皆已找到,那么,我们的首要任务便是正本清源,从根本原因入手寻求解决之道。有鉴于此,本文便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的廓清和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构建出发,以图揭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谜。首先,通过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详细考察,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的用以确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致损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该概念的外延可合理地界定为制造缺陷的归责原则、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可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精神内核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等基本范畴之中,而这种精神内核在司法实践中则外化为产品缺陷的“三叉戟”式定义以及各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其次,通过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系统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法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以及效率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找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而且能够解释和预测各种归责原则或责任标准的激励效果及其对社会福利即效率目标的影响。再次,通过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应用于各类产品缺陷的归责原则的分析之上,本文得出了一个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鉴于三种产品缺陷在主要特征方面的较大差异,各类缺陷领域中的事故风险的有效避免方式自然也就各不相同,与之相适应,各类缺陷的基于效率的最优认定标准在具体内容和责任属性上亦必然大异其趣。具体来说,在本文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解释框架中,制造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是具有严格责任属性的“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设计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是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标准,而警示缺陷的最优认定标准则是具有过错责任属性的“合理的可替代警示”标准。至此,我们便可构建出一个建立在以产品缺陷的三分法定义为核心的科学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基础上的、有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的产品责任的“三叉戟”式归责体系。由于三叉戟中的“与产品设计不符”标准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范畴,而后两种标准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该“三叉戟”式归责体系又可称为产品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可见,“三叉戟”归责体系与二元归责体系是同一归责体系在不同层面上的体现,其中,后者是前者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取向,前者则是后者的外化形式,二者有机统一于同一归责体系之中。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一切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其能否转化为活生生的实践。因此,在得出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解释框架之后,本文深入探讨了将该解释框架中的核心结论移植到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中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具体做法,并进一步得出如下认识:本文所提出的若干立法建议应当能够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从而为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目标的实现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