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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的局限性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17-09-18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合同责任的局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合同责任的局限性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在英国,为保证受害人在受到商品损害时能够获得补偿,提出了合同担保理论,一般通过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予以保证。

相关法律知识:合同责任对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①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局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第三人若因该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则得不到赔偿。若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合同责任原则,讲求意识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就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以逃避责任。

在英国,为保证受害人在受到商品损害时能够获得补偿,提出了合同担保理论,一般通过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予以保证。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买方购买该商品的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即产品的“适销性”和“适用性”,违反保证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担保责任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始终无法摆脱合同关系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不断增多,合同责任对于公平处理产品责任纠纷已经越来越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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