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上海市房产税税率

大律师网 2017-10-27    0人已阅读
导读:1.开征范围 凡在本市、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

1.开征范围 

凡在本市、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3.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简称从价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简称从租计征,税率为12%)。 

4.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 

(1)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