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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7-11-13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积压商品;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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