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如果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承担还款责任
2008年初,李先生向袁女士借钱。袁女士考虑到关系不错,遂同意借钱给李先生,但是又恐李先生日后无法归还,便提出要用其财产作为抵押。于是,李先生找来唐先生,唐先生表示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为袁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此后,袁女士借给李先生3万元,立有借条。借款期限到期后,李先生拒绝归还借款。袁女士遂找唐先生要求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然而,唐先生以之前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下,袁女士将李先生、唐先生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就本案来言,笔者认为袁女士对唐先生的抵押房屋不享有抵押物权。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抵押登记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且还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时,抵押担保物权才依法成立,当事人才依法享有抵押担保物权。在本案中,唐先生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故抵押担保物权没有成立。
同时,依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抵押物权没有成立,但是唐先生与袁女士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在李先生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袁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依据抵押担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享有唐先生房屋的抵押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