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
缺失1个趾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