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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概述

大律师网 2017-12-16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职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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