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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赔偿的一般

大律师网 2018-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赔偿的一般原则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赔偿是一个常见的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对护理费的赔偿作出规定,可以确立统一、明确的司法标准,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赔偿的一般原则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赔偿是一个常见的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对护理费的赔偿作出规定,可以确立统一、明确的司法标准,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我国先前的一些规范中作出过一些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二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护理费进行赔偿,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陪护费”进行赔偿,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在其计算标准上实行“一刀切”的方式,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缺乏统一性,而且在计算标准上也不一致,这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为标准来确定护理费的赔偿。

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护理费的确定应当注意护理费赔偿的前提,即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这样的证明,应当有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明需要陪护的,予以赔偿,没有必要的,则不予赔偿。赔偿的一般原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采取对实际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的原则。司法解释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正是这一原则在条文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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