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出租柜台付出的代价

大律师网 2018-04-26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 年2月28日,肖某在本市某超市一楼保健品门店购买了一盒“一洗黑”商品,二个月后打开第一次使用,按照使用说明操作,第二天发现其头皮发痒,继而起水泡,并延伸至面部遂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严重过敏性皮炎。先

2008 年2月28日,肖某在本市某超市一楼保健品门店购买了一盒“一洗黑”商品,二个月后打开第一次使用,按照使用说明操作,第二天发现其头皮发痒,继而起水泡,并延伸至面部遂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严重过敏性皮炎。先后花去医疗费870 元,被迫休假7 天。5 月6 日肖某向该超市提出赔偿,该超市称,肖某购买的“一洗黑”并非超市售出,而是承租该超市门店的个体经营者刘某售出的,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租赁的门店已于2008 年3 月20 日到期,没有续租,刘某已到外地开店去了,无法联系到。肖某随向当地消委投诉。

经消委调查了解,该保健品店使用了该超市的字号,并在租赁协议中标明允许其使用超市字号。经调解,由超市赔偿肖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计1285 元。

点评: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拒台出租者在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消法》 第38 条规定,在租赁拒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拒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拒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理应由超市先行向肖某赔偿,在赔偿后,超市有权再向刘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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