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确立先民后行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制度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仅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人的关系,属于民事争议,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的理论误区和认识错误。目前,我国已加入WTO,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员,WTO的基本原则就是“内外平等”和“外外平等”,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国内立法不向消费者倾斜,任由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企业也可以进行效仿,当消费纠纷发生时,还可依此抗辩,而不利于我国法律的有效适用。从本质上看,我国《消法》第2、3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实质上包含了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领域和可能涉及到众多的消费行为和受服务行为,因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不是个别的,而是广泛的多数。这种违法行为侵犯的实质上是国家的利益,破坏的是社会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措施制裁,但应当先强制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国家自然会以刑事规范进行调整。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适用条件不一样,而且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强制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对其更为直接有效。当消费纠纷发生时或受到损害之后,如何获得最充分、最有效、最迅捷的补偿,这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该问题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并组成了《消法》是否向消费者倾斜的衡量标准。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补偿性和赔偿性,即通过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对方当事人受到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得以赔偿和弥补。所以,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当其冲的便是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消法》颁布实施已十年,新行业、新问题、新情况已突破了《消法》制定和颁布时的环境,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新环境下的《消法》,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应当立足于:
(一)、先民后行,体现向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让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突出保护消费者必要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三)、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或者作有针对性的变通。
以上这三点便是在新《消法》中确立合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