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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的民主意义探析

大律师网 2018-05-05    0人已阅读
导读:民主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 古希腊直接民主制度因其高成本、高风险等内在缺陷而不具有可行性。代议制是当代间接民主主要实现性形式。这种民主制度亦具有相应的制度瑕疵。但是,具体民主实现形式的

民主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

古希腊直接民主制度因其高成本、高风险等内在缺陷而不具有可行性。代议制是当代间接民主主要实现性形式。这种民主制度亦具有相应的制度瑕疵。但是,具体民主实现形式的瑕疵并不能否定民主本身在现代法治中的价值内核地位。故而,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民主,关键在于深化民主,在于寻找新的民主制度,用新的民主机制添补原有的民主实现形式之不足。

间接民主在诸多西方论者那里被称为是一种“复合式”的民主制度。这种意义上的间接民主并非仅指间接选举下的议会制度,同时还包括市民社会和中介机构的利益聚合功能和意见整合功能。因而,结社权对代议制民主缺陷具有补正作用。结社权能够促进“强势民主”的形成,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同时还能促使“非正式”民主立法程序的建构,使得大众参与原则与精英统治原则相结合。结社权的民主意义还在于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下的社团组织是社会权力的重要载体。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之外的强大力量,无疑也是防范权力非法运行的有力屏障。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包括分权、影响、监督、协调等多个方面。结社权对于民主的保障作用亦体现于民主生活方式的形成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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