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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5-07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2002年1月1日以前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铁通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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