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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8-05-11    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 重庆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建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贯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五)有利于改善城市绿化、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本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第七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中区、江北区、少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和大渡口区(以下简称市区)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工业项目。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分级管理体制。
重庆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行为的管理。
南桐矿区、双桥区和各县(以下简称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镇)基层组织应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的片区规划,包括北碚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全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地区的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和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建设地区的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的,报市规划局批准;郊区、县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取得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大专院校、大型厂矿、驻渝部队、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单位的详细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业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电力、电信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专业规划,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建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贯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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