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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大律师网 2018-05-13    0人已阅读
导读: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修正案 一、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修正案 一、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州、市、 云南省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修正案
一、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二、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州、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各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以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四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修正案
一、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二、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州、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各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以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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