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流程】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开标场地的选择;
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组织开标、评标;
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
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