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国外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介绍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只占较少一部分,而施工企业几乎全部为私营企业,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特别强调公正性,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
在美国,政府设置了采购部,采购部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是政府中相对独立的部门。采购部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还要负责监督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实施。美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工程在经批准允许兴建后,一律由政府采购部办理审查手续和安排招投标等事宜。比如,对于参加评标的人员,由发包方推荐,再由采购部门对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所有的评标人员加以保护;在政府官员参加的公众开标听证会上,由政府官员在公众参与之下作定标说明;定标后即由采购部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限期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等等。
具有规定的交易场所
在美国,规定由招标中心负责办理具体的招标事宜。招标中心还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工程技术资料,以及咨询等方面业务,这样招标中心就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良好服务的交易场所。
比如位于西雅图市的全美总承包商商会有一个承发包的活动中心,是总发包者、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活动场所。总发包者把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允许施工,获开工许可的施工整套图纸交给活动中心,并予登记,为下一步的招投标作好有关手续上的准备。活动中心就此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总承包商得到信息后前往活动中心,查阅图纸,如愿意参加投标的,进行登记,接受投标资格的审查,参加投标……。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均在活动中心进行,接受严格的管理,如发现其中有营私舞弊的不法行为,将受到行业商会的严厉处罚,重者将起诉刑事法庭,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该活动中心还承担着整个行业的培训任务,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的信息,公布并提供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新政策、新法规、规则和规程、新制定的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严格规定发包方式
美国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根据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发包方式。规定凡属政府支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必须按照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同时必须分散发包,不得集中将整个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商,以防止大公司垄断,保护小公司有一定收入。凡非政府支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政府则不作发包方式的统一规定,由投资主体自由选择,可采用招标、议标或者指定承包等多种方式。相信业主会用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选择最好的承包商,因为业主决不会拿自己的钱去开玩笑。
日本政府在96年1月重新公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法规,即工程招标条例中,规定国家出资的工程,必须在民间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类似规定。
招标必须按规定集中、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美国政府规定,政府工程一经批准,必须通过报纸发布招标信息,需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建设地点,并阐明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保险等要求。由发包方初步考察投标单位资格后,采购部门即批准发包方发售招标文件。如康州斯坦福市,有12万人口,政府规定凡政府投资在1万美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通过报纸发布招标的公告,进行公开竞争。
日本政府规定,国家出资的工程,必须公开登报发布信息,进行招标。
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公共建筑工程必须在宪报或者其他报刊上刊登、发布招标告示。
分级设置竞争平台
香港政府规定凡欲参加政府投资或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建筑承包商,事先须到工务科注册,取得认可。政府根据这些建筑承包商的资格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组,其中甲组可参加2千万元及其以下的工程投标;乙组可以参加5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工程的投标;丙组可以参加5千万元以上工程的投标。工务科及其所属建筑署都建有计算机信息资料数据库,以记录各承包商在各项承建工程中的表现,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挑选、升降和制裁承包商的理由及依据。
日本等国家也实行相似的办法,按不同的资质等级设置了不同的竞争平台,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氛围。
追求合理的中标价
在美国大约有十分之九的工程项目是以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为中标单位,但不一定是最低的报价都能中标,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对工程的造价力求合理,主要看工程的技术要求,又要考虑到材料上涨的因素和人工费用减少的难度。他们认为虽然有的投标报价很低,但造价不合理,终究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不可取。
在日本,一般也是最低价中标,但仍要深入询价,以求更贴近实际的合理价格为中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