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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大律师网 2018-06-07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招投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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