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咨询:
2001年12月,某石矿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数付给报酬。陈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较松散,没有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离厂回家。2004年2月,陈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4000余元。陈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石矿加工厂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石矿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陈某与某石矿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陈某是在某石矿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陈某被聘用后,就是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陈某分配生产任务后,陈某按工厂的要求在工厂里完成了生产任务。其次,陈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受工厂的生产条件、生产设备和工具所致,并不能借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陈某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陈某按加工合格的产品数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这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陈某与某石矿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某石矿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的合同,都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的。两者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按排生产任务,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并以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