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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

大律师网 2018-06-30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 1、监督抽查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 由于国家总局未出台《强制性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能据此对辖区内的需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建档。抽查范围的不具体,还带来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缺陷

1、监督抽查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

由于国家总局未出台《强制性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能据此对辖区内的需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建档。抽查范围的不具体,还带来了监管的随意性和行政责任的无限性。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主动揽过来,一方面出现监管缺位,一方面却无端消耗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并干扰了非监管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2、定期监督检查周期太长

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批次产品检查合格并不能保证下批次就不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并未对定检周期作出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安排定期监督检查,半年内一般不对已定期监督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执法监督,由于检查周期过长,检测结果有时无法全面反映企业质量水平。也为信用失信企业提供了蒙混过关的机会,最终可能贻害消费者。当然,为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压力,国家可以减少向企业的检查收费,对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少作或不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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