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近期建设规划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五年编制一期。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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