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程序
审批权限
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主要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福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审批的权限为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工商登记制,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兴办的项目,投资者只需提供必要的资本信用证明及有关文件资料即可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审批流程图
投资者到经发局领取《投资申请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
向区经济发展局领取《项目登记表》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向经发局申领合同、章程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将《批文》和《批准证书》报海关、工商、税务、外管、银行备案
海关登记 税务登记 银行登记 外管登记
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投资申请表;
2、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3、 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 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 委派书,即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的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文件;
6、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章程;
8、 设立新公司场所证明文件;
9、 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