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企业开工前收取的施工款项,因应税劳务还没有提供,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尽管应税行为发生前就收到了施工款项,也应按照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