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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

大律师网 2018-07-28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x297mm;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210mmx297mm。两种副本均配有墨绿色塑料封皮。

《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和须知等。

《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和须知等。

《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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