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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律师网 2018-08-07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
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 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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