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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大律师网 2017-09-10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城建局、银川地区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设备产品质

各县、区城建局、银川地区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所必须达到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考核,确认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产品质量认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必须取得产品质量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

(一)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管材管件、外加剂、墙体材料、砂、石、装饰材料、石灰、沥青、保温材料等;

(二)建筑构件:各类建筑门窗及幕墙、屋面隔热板、砼预制构、配件等;

(三)建筑器具、设备、暖通及卫生器具、照明器具、电器、电线电缆等。

第六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监督管理。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银川地区质监站)受市建委的委托具体实施对本市建筑材料设备的主要检测工作,并 在产品质量认证有效期内实施必要的动态抽检。

第七条 建筑材料设备经检测合格后,由市建委核发《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认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地方及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稳定,能政党批量生产;

(四)新投产产品必须有投产鉴定书;新开发的产品必须有新产品鉴定书,并有试点工程使用效果情况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办理《认证书》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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