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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都有哪些内容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8-10-10    0人已阅读
导读: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法律咨询:隐私权都有哪些内容的咨询 律师回答: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法律咨询:隐私权都有哪些内容的咨询

律师回答: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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